環境空氣質量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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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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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GB 3095—2012代替GB 3095—1996 GB 9137—88 2016-01-01實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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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、生態環境,保障人體健康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、標準分級、污染物項目、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、監測方法、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。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,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。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濃度均為質量濃度。本標準**發布于1982年。1996年**次修訂,2000年**次修訂,本次為第三次修訂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(GB 3095—1996)、《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〉(GB 3095—1996)修改單》(環發〔2000〕1號)和《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*高允許濃度》(GB 9137—88)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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